据质检总局、公 安 部、国家认监委公告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,现决定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。
自2015年9月1日起,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水炮,大空间智能灭火等消防产品,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,不得出厂、销售、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。
自2014年9月1日起,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。